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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2 條

農田水利會設人事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人評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由會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總幹事。 二、主任工程師。 三、一級單位主管。 四、二等及三等主管人員各一人至三人,並由各該等人員推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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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 2 條,人評會應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會長指派人選擔任委員,他們的任期為一年。委員的產生對象包括總幹事、主任工程師、一級單位主管以及二等及三等非主管人員,其中後者會由各該等人員推選產生。舉例如被告在選舉過程中進行不當操作,會觸犯人事評議委員會的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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