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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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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設人事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人評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由會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總幹事。 二、主任工程師。 三、一級單位主管。 四、二等及三等主管人員各一人至三人,並由各該等人員推選產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 2 條,人評會應置委員九至十五人,由會長指派人選擔任委員,他們的任期為一年。委員的產生對象包括總幹事、主任工程師、一級單位主管以及二等及三等非主管人員,其中後者會由各該等人員推選產生。舉例如被告在選舉過程中進行不當操作,會觸犯人事評議委員會的相關規定。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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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 2 條規定:「農田水利會設人事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人評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由會長就下列人員派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