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30 條
- 1.農田水利會職員具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參加陞遷考核: 一、具有擬任職務資格並敘其最低薪級以上。 二、任現職一年以上。 三、最近三年考績,均列乙等以上。 四、最近一年未受記大過或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處分。 五、最近三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事判決確定。
- 2.前項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或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進修或研究六個月以上,於進修或研究期間者,不得辦理陞任。
- 3.第一項陞遷考核評分標準表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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