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37 條
- 1.農田水利會職員加給分下列二種: 一、職務加給:主管人員之加給。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技術或專業人員之加給。
- 2.前項第一款之主管人員,係指會長、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各組室(處)主管、股長及站長。
- 3.第一項加給均按本職敘定等級標準支給。
- 4.第一項加給不列入退休(職)、撫卹、資遣給與內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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