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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6-1 條

  1. 1.農田水利會及主管機關對於重行審議、再審議事件,於職員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於該職員之決定。
  2. 2.農田水利會不得因職員依本規則提起救濟而予不利之處分、不合理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之處置。
  3. 3.主管機關所為再審議之決定,有拘束農田水利會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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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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