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62 條
- 1.農田水利會職員違反法令、廢弛職務或有其他失職行為時,應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予以懲處: 一、申誡。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免職。
- 2.農田水利會職員處理業務,違反法令者,除依前項規定懲處外,因而致農田水利會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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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62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法規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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