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70 條
- 1.農田水利會職員之退休金、資遣費、撫卹金、離職及免職退費,應由農田水利會與農田水利會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給,並由農田水利會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任職年資應付之退休金、資遣費及撫卹金,由農田水利會編列預算支給。
- 2.前項共同撥繳費用之費率,按農田水利會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計算;農田水利會撥繳百分之六十五,農田水利會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
- 3.依本規則退休、資遣人員,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之任職年資,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以繳付退休撫卹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未繳付退休撫卹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金、資遣給與,均不得採計為退休或資遣年資。
- 4.農田水利會退休撫卹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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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70條所提到的各項內容,根據法律精神、備查規範文件及相關判例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退休金、資遣費、撫卹金、離職及免職退費應由農田水利會與農田水利會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給。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任職年資應付之退休金、資遣費及撫卹金,由農田水利會編列預算支給。 根據「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70條的相關規定,農田水利會職員的退休金、資遣費、撫卹金等費用,應由農田水利會與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的退休撫卹基金支給。在特定時期前任職年資應付的退休金、資遣費等支出,則由農田水利會編列預算支給。例如,倘若農田水利會的職員在規定的日期之前已累積了相應的退休年資,農田水利會應當在預算中予以支給。 2. 在農田水利會的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之費率下,農田水利會撥繳百分之六十五,農田水利會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 依照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70條的相關規定,農田水利會的職員需要按照一定的費率進行撥繳,一般情況下,農田水利會會撥繳百分之六十五,而職員需要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此外,當繳付的年限達到滿四十年後,就免去再進行費用的撥繳。 3. 依本規則退休、資遣人員,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之任職年資,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以繳付退休撫卹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未繳付退休撫卹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金、資遣給與,均不得採計為退休或資遣年資。 根據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70條規定,對於有關退休、資遣人員的具體計算,應以繳付退休撫卹基金的實際月數作為計算基準。同時,對於那些未繳付退休撫卹基金的任職年資或者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與的人員,均不應被計算為退休或資遣年資。 4. 農田水利會退休撫卹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70條規定,對於農田水利會退休撫卹基金的撥繳、管理及運用等具體要點,應由主管機關來進行具體的制定。这将涉及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操作程序,由主管機關來制定相關規定。 以上針對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70條的相關內容進行了逐條釋義,並參照了法律相關資料進行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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