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82 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具有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任職年資於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時,參照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規定發給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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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第82條的規定,農田水利會職員具有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任職年資的情況下,在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時,可以參照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的規定來發給補償金。 依據前述法條,農田水利會職員在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時,可以享有補償金的權利。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保障農田水利會職員的權益,確保其在退休、撫卹或資遣時能夠獲得應有的補償金額。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農田水利會職員在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已具有一定的任職年資,並且在退休、撫卹或資遣時符合相關資格,根據此法條,該職員可以參照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的規定來獲得相應的補償金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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