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長記大功、記大過依下列規定: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功: (一)執行重要政令,克服危難,圓滿達成使命者。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 (三)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者。 (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者。 (五)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處理會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農田水利會聲譽者。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農田水利會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事實確鑿者。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農田水利會、會員權利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者。 (四)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者。 (五)有本通則第三十八條各款之一情節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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