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及各級員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直接或間接承包各該會工程或向各該會推銷器材物品。 二、利用職權或公款牟利。 三、洩漏公務上之秘密,使他人獲不法利益。 四、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38 條,農田水利會的會長、會務委員及各級員工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直接或間接承包各該會工程或向各該會推銷器材物品。二、利用職權或公款牟利。三、洩漏公務上的秘密,使他人獲不法利益。四、其他違反法令的行為。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38 條第一項規定,農田水利會的會長、會務委員及各級員工不得直接或間接承包各該會工程或向各該會推銷器材物品。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內部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獲取不當利益,也確保了公平競爭和資源的有效運用。例如,如果農田水利會的會長直接承包該會的工程,就違反了這個規定,因為這樣可能會產生利益衝突和不公平競爭。 參考資料: -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38 條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38 條第二項規定,農田水利會的會長、會務委員及各級員工不得利用職權或公款牟利。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護公款使用的透明度和正當性,防止內部人員以不正當方式獲取利益。例如,如果會務委員利用職權牟利,就違反了這條規定,因為這樣可能會導致財務不透明和貪污行為。 參考資料: -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38 條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38 條第三項規定,農田水利會的會長、會務委員及各級員工不得洩漏公務上的秘密,使他人獲取不法利益。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機密信息外洩,避免對組織和公眾利益造成損害。例如,如果會務委員洩漏了水利設施的建設計劃給競爭對手,就違反了這個規定,因為這樣可能會導致不公平競爭和資源浪費。 參考資料: -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38 條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38 條第四項規定,農田水利會的會長、會務委員及各級員工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的行為。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任何違法行為,確保組織成員遵守法律和規定。具體的違法行為會因應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 -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38 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員代表及各級員工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直接或間接承包各該會工程或向各該會推銷器材物品。 二、利用職權或公款牟利。 三、洩漏公務上之秘密,使他人獲不法利益。 會長、會員代表及各級員工有前項行為之一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記過、撤職、撤銷資格或解僱之處分。
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及各級員工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直接或間接承包各該會工程或向各該會推銷器材物品。 二、利用職權或公款牟利。 三、洩漏公務上之秘密,使他人獲不法利益。 四、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立法理由一、配合會員代表制取消,爰將有關文字予以修正。 二、原第二項在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中已有規定,故予刪除。 三、增列第四款,以資周廷。
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及各級員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直接或間接承包各該會工程或向各該會推銷器材物品。 二、利用職權或公款牟利。 三、洩漏公務上之秘密,使他人獲不法利益。 四、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立法理由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員代表及各級員工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直接或間接承包各該會工程或向各該會推銷器材物品。 二、利用職權或公款牟利。 三、洩漏公務上之秘密,使他人獲不法利益。 會長、會員代表及各級員工有前項行為之一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記過、撤職、撤銷資格或解僱之處分。
一、配合會員代表制取消,爰將有關文字予以修正。 二、原第二項在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中已有規定,故予刪除。 三、增列第四款,以資周廷。
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