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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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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田水利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三、對於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四、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2. 2.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繳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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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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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90420 增訂)

農田水利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三、對於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四、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繳其價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直選制,並參照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明定違反選舉罷免事項之罰則。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期約名詞
  • 不正利益名詞
  • 行求名詞
  • 沒收名詞
  • 追繳名詞
(099042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直選制,並參照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明定違反選舉罷免事項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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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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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38-1 條規定:「農田水利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有選舉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3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3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