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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直選制,並參照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三之規定,明定違反選舉罷免事項之罰則。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直選制,並參照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三之規定,明定違反選舉罷免事項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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