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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為促進互助合作共同發展,得設立省(市)聯合機構,其組織規程,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農田水利會為促進互助合作共同發展,得設立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聯合機構為法人,由中央主管機關輔導、監督。
立法理由為成立全國性聯合機構,爰將「省(市)聯合機構」修正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並明定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田水利會為促進互助合作共同發展,得設立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聯合機構為法人,由中央主管機關輔導、監督。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農田水利會為促進互助合作共同發展,設立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簡稱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應辦理法人登記,其章程及下列相關辦法訂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二、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三、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四、其他共同性業務相關規定之研訂。
立法理由一、明定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之名稱及屬性。 二、配合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六、十七、十九條之一訂定辦法之法源依據。
農田水利會為促進互助合作共同發展,設立農田水利會聯合會。 前項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為法人。
立法理由一、將原條文序文分列為二項規範。 二、有關原條文序文所定應辦理法人登記及章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等事項,民法已有相關規定,爰予刪除。 三、原條文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授權依據刪除,並已分別規定於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之一。另第四款所定「其他共同性業務相關規定之研訂」部分,為農田水利會執行業務所需訂定之細節性或內部之自律規定,因未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無庸於法律規定,爰予刪除。
農田水利會為促進互助合作共同發展,得設立省(市)聯合機構,其組織規程,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為成立全國性聯合機構,爰將「省(市)聯合機構」修正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並明定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未修正。
一、明定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之名稱及屬性。 二、配合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六、十七、十九條之一訂定辦法之法源依據。
一、將原條文序文分列為二項規範。 二、有關原條文序文所定應辦理法人登記及章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等事項,民法已有相關規定,爰予刪除。 三、原條文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授權依據刪除,並已分別規定於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之一。另第四款所定「其他共同性業務相關規定之研訂」部分,為農田水利會執行業務所需訂定之細節性或內部之自律規定,因未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無庸於法律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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