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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則自修正公布施行日起適用三年。 行政院應於三年內,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分別納入各級主管機關編制內。 在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前,水利會會費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
立法理由近年來社會變遷及農業比重大幅降低,已使農田水利會營運遭遇極大困境,必須徹底改變其體質,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為唯一的方向,惟必須增列一落日條款以為過渡,使農田水利會能順利改變其體質,增訂本條。
行政院應於本條修正公布日起二年內依據農田水利會自治原則,修正本通則有關條文,送請立法院審議。 本通則完成修正前,水利會會費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
立法理由多年來,水利會一直本自治原則運作其會務,在臺灣經濟繁榮史上,功不可沒。惟八十二年對該會組織通則修正時竟加上不合理的條款,規定該通則自修正公布施行日起適用三年,且行政院將於三年內,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並納編。因此為了讓水利會以自治體制繼續存在,以符事實需要,並兼顧民眾福祉,爰加以修正之。
行政院應於本條修正公布日起二年內依據農田水利會自治原則,修正本通則有關條文,送請立法院審議。 本通則完成修正前,水利會會費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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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次組織通則已依自治原則修正,此條文即可刪除。 二、有關會費補助規定,改移至第二十五條一併敘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近年來社會變遷及農業比重大幅降低,已使農田水利會營運遭遇極大困境,必須徹底改變其體質,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為唯一的方向,惟必須增列一落日條款以為過渡,使農田水利會能順利改變其體質,增訂本條。
多年來,水利會一直本自治原則運作其會務,在臺灣經濟繁榮史上,功不可沒。惟八十二年對該會組織通則修正時竟加上不合理的條款,規定該通則自修正公布施行日起適用三年,且行政院將於三年內,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並納編。因此為了讓水利會以自治體制繼續存在,以符事實需要,並兼顧民眾福祉,爰加以修正之。
本條未修正。
一、本次組織通則已依自治原則修正,此條文即可刪除。 二、有關會費補助規定,改移至第二十五條一併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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