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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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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本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停止辦理會務委員及會長之選舉,各農田水利會第四屆會務委員及會長之任期均至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不適用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第二十條有關會務委員及會長之選舉及任期之規定。
  2. 2.前項會務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不辦理補選;會長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任期屆滿時,由主管機關指派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無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所定情事者代理之,不適用第二十一條規定: 一、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職務。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一級主管六年以上。 三、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
  3. 3.農田水利會之改制及其資產處理、職員工作權益保障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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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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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540622 制定)

本通則施行前,已頒行之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章,不合於本通則之規定者,依本通則改正之。

(0890502 全文修正)

本通則施行前,已頒行之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章,不合於本通則之規定者,依本通則改正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70117 修正)

自本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停止辦理會務委員及會長之選舉,各農田水利會第四屆會務委員及會長之任期均至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不適用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第二十條有關會務委員及會長之選舉及任期之規定。   前項會務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不辦理補選;會長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任期屆滿時,由主管機關指派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無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所定情事者代理之,不適用第二十一條規定:   一、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並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職務。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一級主管六年以上。   三、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   農田水利會之改制及其資產處理、職員工作權益保障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因應農業環境變遷且降低直選體制之選舉副效益,為能達到強化農業水資源利用、擴大對農民服務範圍、強化組織專業經營等目標,將農田水利會由現行公法人改制為公務機關。考量臺灣宜蘭、北基、桃園、石門、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林、嘉南、高雄、屏東、臺東及花蓮等十五個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任期屆滿日與臺北市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不同,及改制涉及人事、資產及組織功能設計等尚需一定之作業時間,有必要停止辦理會務委員及會長之選舉,並將前述臺灣十五個農田水利會第四屆會長及會務委員任期延長至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期能一併於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與臺北市七星及瑠公農田水利會辦理改制,爰修正第一項增訂有關停止選舉及任期之過渡規定。另原農田水利會之組織均已依本通則規定辦理,原過渡規定已無保留必要,爰予刪除。   二、新增第二項。為辦理農田水利會於改制為公務機關,農田水利會應配合政策推行,妥為規劃配套措施,爰不再辦理會務委員、會長之補選。會長因故出缺或任期屆滿時,主管機關應基於監督輔導農田水利會之職權,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並加強農田水利會會務之管理輔導,俾利維持會務之穩定運作,爰於各款規定代理會長人員之資格條件。   三、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之組織設計、現有資產如何處理及全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二千餘名正式職員之工作權益保障等事項,均須另以法律定之,爰新增第三項。

(0540622 制定)

本通則施行前,已頒行之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章,不合於本通則之規定者,依本通則改正之。

(089050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1070117 修正)

一、因應農業環境變遷且降低直選體制之選舉副效益,為能達到強化農業水資源利用、擴大對農民服務範圍、強化組織專業經營等目標,將農田水利會由現行公法人改制為公務機關。考量臺灣宜蘭、北基、桃園、石門、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林、嘉南、高雄、屏東、臺東及花蓮等十五個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任期屆滿日與臺北市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不同,及改制涉及人事、資產及組織功能設計等尚需一定之作業時間,有必要停止辦理會務委員及會長之選舉,並將前述臺灣十五個農田水利會第四屆會長及會務委員任期延長至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期能一併於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與臺北市七星及瑠公農田水利會辦理改制,爰修正第一項增訂有關停止選舉及任期之過渡規定。另原農田水利會之組織均已依本通則規定辦理,原過渡規定已無保留必要,爰予刪除。   二、新增第二項。為辦理農田水利會於改制為公務機關,農田水利會應配合政策推行,妥為規劃配套措施,爰不再辦理會務委員、會長之補選。會長因故出缺或任期屆滿時,主管機關應基於監督輔導農田水利會之職權,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並加強農田水利會會務之管理輔導,俾利維持會務之穩定運作,爰於各款規定代理會長人員之資格條件。   三、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之組織設計、現有資產如何處理及全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二千餘名正式職員之工作權益保障等事項,均須另以法律定之,爰新增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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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40 條規定:「自本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停止辦理會務委員及會長之選舉,各農田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