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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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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其會員資格持續一年以上,得登記為會務委員候選人。
  2. 2.前項會務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程序、成立要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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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7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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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7 條規定:「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其會員資格持續一年以上,得登記為會務委員候選人。前項會務委員任期四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