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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年滿二十三歲而無左列情形之一者,均有會員代表候選之資格: 一、受停止會員權利處分尚未復權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曾犯內亂外患或瀆職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曾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刑期未滿者。 五、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六、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任職者。
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國民小學畢業,曾任水利會基層工作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或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而無左列情事之一者,均有會員代表候選之資格: 一、受停止會員權利處分,尚未復權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曾犯內亂、外患或瀆職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四、曾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刑期未滿者。 五、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六、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任職者。
立法理由比照臺灣省各項公職候選人法規規定會員代表之學歷資格,並增列會員代表須具有水利經驗之積極資格,以提高代表素質而利水利業務之推進。
遴派之會務委員年齡須滿二十三歲,任期四年,連派得連任一次。但於任期內有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情事者,省(市)主管機關得隨時改派之。
立法理由配合會員代表制取消,將現行條文刪除,重新規定會務委員之資格、任期及改派條件等。
遴派之會務委員年齡須滿二十三歲,任期四年,連派得連任一次。但於任期內有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情事者,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直轄市主管機關得隨時改派之;其他各農田水利會,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改派之。
立法理由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具有會員資格一年以上,可登記為會務委員候選人。會務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罷免辦法,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為求具有代表性,規定會務委員候選資格須具會員資格一年以上,以落實自治原則。 二、會務委員代表民意應不受連任一次之限制。
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具有會員資格一年以上,可登記為會務委員候選人。 前項會務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程序、成立要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一項後段移列新增為修正條文第二項,並修正授權內容。
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其會員資格持續一年以上,得登記為會務委員候選人。 前項會務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程序、成立要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會員年滿二十三歲而無左列情形之一者,均有會員代表候選之資格: 一、受停止會員權利處分尚未復權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曾犯內亂外患或瀆職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曾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刑期未滿者。 五、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六、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任職者。
比照臺灣省各項公職候選人法規規定會員代表之學歷資格,並增列會員代表須具有水利經驗之積極資格,以提高代表素質而利水利業務之推進。
配合會員代表制取消,將現行條文刪除,重新規定會務委員之資格、任期及改派條件等。
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一、為求具有代表性,規定會務委員候選資格須具會員資格一年以上,以落實自治原則。 二、會務委員代表民意應不受連任一次之限制。
原條文第一項後段移列新增為修正條文第二項,並修正授權內容。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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