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法規的具體解釋及相關資料。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組織章程與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二、議決工作計劃。 三、議決預算。 四、審核決算。 五、議決借債及捐助事項。 六、議決會長及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七、議決會員請願事項。 八、聽取會長工作報告。 九、其他依法令應行使之職權。 前項各款職權之行使,以會議方式行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屬於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議決事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 本條各款職權之行使,遇有爭議或窒礙難行時,應報請省(市)主管機關決定之。
會務委員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議組織章程及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二、議決工作計畫。 三、審議會有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四、審議借債及捐助事項。 五、審議預算。 六、議決會長及會務委員提議事項。 七、審議決算。 八、議決會員請願事項。 九、其他依法令應行使之職權。 前項各款職權之行使,以會議方式行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屬於第一款至第七款之審議或議決事項,應報請省(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本條各款職權之行使,遇有爭議或窒礙難行時,應報請省(市)主管機關決定之。 會務委員會對於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
立法理由一、配合會員代表制取消予以修正。 二、現行第一項第一、三、五、七款之「議決」修正為「審議」;第四款之「審核」亦修正為「審議」。 三、增列「審議會有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為第一項第三款。 四、現行第一項第三款改列為第五款;第四款改列為第七款;第五款改列為第四款;第七款改列為第八款。 五、現行第一項第八款「聽取會長工作報告」,既係開會自應有報告事項,爰予刪除。 六、第二項依第一項各款之調整,予以配合修正。 七、增列第四項,規定會務委員會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以防紛爭。
會務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組織章程及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二、議決工作計畫。 三、審議會有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四、審議借債及捐助事項。 五、審議預算。 六、議決會長及會務委員提議事項。 七、審議決算。 八、議決會員請願事項。 九、其他依法令應行使之職權。 前項各款職權之行使,以會議方式行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屬於第一款至第七款之審議或議決事項,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應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其他各農田水利會,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第一項各款職權之行使,遇有爭議或窒礙難行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應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決定之;其他各農田水利會,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決定之。 會務委員會對於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言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第三項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會務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組織章程及會員停權等有關權利義務事項。 二、議決工作計畫。 三、審議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四、審議借債及捐助事項。 五、審議預算、決算。 六、議決會長及會務委員提議事項。 七、議決會員陳情事項。 八、其他依法令應行使之職權。 前項各款所定職權之行使,以會議方式行之,其屬於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審議或議決事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第一項各款所定職權之行使,遇有爭議或窒礙難行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決定之。 會務委員會對於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
立法理由一、鑑於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停權處分,對會員權益之影響重大,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予以定明應經會務委員審議。 二、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七款合併修正為第五款。 三、實務上會務委員會之職權之一,主要係議決會員之陳情案件,與請願法所定請願之事項及程序,究屬有別,爰將原條文第一項第八款「請願」修正為「陳情」,並移列為第七款;另原條文第一項第九款款次遞移為第八款。 四、查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審議或議決事項,並無其他法令另作規定,爰將原條文第二項所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予以刪除。 五、第三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有關主管機關之修正,酌作修正。 六、第四項未修正。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組織章程與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二、議決工作計劃。 三、議決預算。 四、審核決算。 五、議決借債及捐助事項。 六、議決會長及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七、議決會員請願事項。 八、聽取會長工作報告。 九、其他依法令應行使之職權。 前項各款職權之行使,以會議方式行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屬於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議決事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 本條各款職權之行使,遇有爭議或窒礙難行時,應報請省(市)主管機關決定之。
一、配合會員代表制取消予以修正。 二、現行第一項第一、三、五、七款之「議決」修正為「審議」;第四款之「審核」亦修正為「審議」。 三、增列「審議會有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為第一項第三款。 四、現行第一項第三款改列為第五款;第四款改列為第七款;第五款改列為第四款;第七款改列為第八款。 五、現行第一項第八款「聽取會長工作報告」,既係開會自應有報告事項,爰予刪除。 六、第二項依第一項各款之調整,予以配合修正。 七、增列第四項,規定會務委員會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以防紛爭。
一、第一項序言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第三項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一、鑑於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停權處分,對會員權益之影響重大,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予以定明應經會務委員審議。 二、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七款合併修正為第五款。 三、實務上會務委員會之職權之一,主要係議決會員之陳情案件,與請願法所定請願之事項及程序,究屬有別,爰將原條文第一項第八款「請願」修正為「陳情」,並移列為第七款;另原條文第一項第九款款次遞移為第八款。 四、查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審議或議決事項,並無其他法令另作規定,爰將原條文第二項所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予以刪除。 五、第三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有關主管機關之修正,酌作修正。 六、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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