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9條的規定,農田水利會置會長一人,負責綜理業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事業機構,並且對外代表該會。會長由具選舉權的會員直接投票選舉產生。 舉例來說,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9條的規定,如果農田水利會需要選舉新的會長,這個選舉程序必須是由具選舉權的會員直接投票選舉產生,並且必須遵守相關的法令和該會章程。
農田水利會置會長一人,依法令及該會章程綜理業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事業機構,並對外代表該會。 農田水利會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具有第二十條各款資格之一者,投票選舉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罷免時亦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決定之。
農田水利會置會長一人,依法令及該會章程綜理業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事業機構,並對外代表該會。 農田水利會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具有第二十條各款資格之一者,投票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罷免時亦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決定之。
立法理由臺灣省各項選任公職人員及農會漁會等選任人員,任期均已改為四年,且中央決策單位決定會長任期亦改為四年,故將第二項予以修正。
農田水利會置會長一人,依法令及該會章程綜理業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事業機構,並對外代表該會。 農田水利會會長,就會員中具有第二十條各款資格之一者,由省(市)主管機關遴選二人至三人交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罷免時,亦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決定之。
立法理由為避免以往會長由會員代表間接選舉,對會長難免有所牽制,時常發生干擾工程及人事等情事,直接影響會務之推行,爰將本條第二項修正為農田水利會會長由省市主管機關遴選二人至三人交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之,罷免時,亦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決定之。
農田水利會置會長一人,依法令及該會章程綜理業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事業機構,對外代表該會,由省(市)主管機關徵求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就年齡滿三十歲以上並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遴派;其遴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並具有三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者。 二、曾在政府機關任薦任、薦派或六職等以上職務,並具有三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者。 三、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或農會十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者。 四、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及一級主管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本通則修正施行後,原選任之會長仍繼續擔任職務至任期屆滿時止;省(市)主管機關得就原選任會長成績優良者遴派,不受前項各款之資格限制。
立法理由一、配合會長改由政府遴派,爰於第一項規定會長之遴派資格、條件。 二、將原條文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移列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並作文字修正。原第一項第二項刪除。 三、增列第二項,明定本通則修正施行後,最後一任經選任之會長得繼續擔任職務至任期屆滿,且具有受遴派之資格,不受前項各款資格限制。但年齡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
農田水利會置會長一人,依法令及該會章程綜理業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事業機構,對外代表該會,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其他各農田水利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徵求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就年齡滿三十歲以上,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派;其遴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並具有三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者。 二、曾在政府機關任薦任、薦派或六職等以上職務,並具有三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者。 三、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或農會十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者。 四、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及一級主管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立法理由一、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二、本條第二項屬過渡條文,予以刪除。
農田水利會置會長一人,依法令及該會章程綜理業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事業機構,對外代表該會。
立法理由農田水利會係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並以服務會員為目的,實際負責綜理業務之會長,如由具備會員資格人士擔任,亦即自己人處理自己團體之業務,當更符實際需求與自治原則。
農田水利會置會長一人,依法令及該會章程綜理業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事業機構,對外代表該會。 前項會長,由具選舉權之會員直接投票選舉產生。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原條文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序文「由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規定,修正移列為第二項。
農田水利會置會長一人,依法令及該會章程綜理業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事業機構,並對外代表該會。 農田水利會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具有第二十條各款資格之一者,投票選舉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罷免時亦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決定之。
臺灣省各項選任公職人員及農會漁會等選任人員,任期均已改為四年,且中央決策單位決定會長任期亦改為四年,故將第二項予以修正。
為避免以往會長由會員代表間接選舉,對會長難免有所牽制,時常發生干擾工程及人事等情事,直接影響會務之推行,爰將本條第二項修正為農田水利會會長由省市主管機關遴選二人至三人交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之,罷免時,亦由會員代表大會投票決定之。
一、配合會長改由政府遴派,爰於第一項規定會長之遴派資格、條件。 二、將原條文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移列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並作文字修正。原第一項第二項刪除。 三、增列第二項,明定本通則修正施行後,最後一任經選任之會長得繼續擔任職務至任期屆滿,且具有受遴派之資格,不受前項各款資格限制。但年齡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
一、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二、本條第二項屬過渡條文,予以刪除。
農田水利會係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並以服務會員為目的,實際負責綜理業務之會長,如由具備會員資格人士擔任,亦即自己人處理自己團體之業務,當更符實際需求與自治原則。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原條文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序文「由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規定,修正移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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