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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就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一年以上,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 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十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者。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及一級主管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由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本通則修正施行後,原遴派之會長仍繼續擔任職務至任期屆滿時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會長須具會員資格一年以上,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以落實自治原則。 三、修訂會長候選人資格並於第十九條之二增訂排除貪污及黑道條款。
農田水利會會長就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由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 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十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而成績優良。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及一級主管六年以上成績優良。 會長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進行程序、成立要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並依法制體例,刪除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者」字。 二、修正第二項之授權規定。 三、基於依遴派而產生之會長,其任期均已屆滿,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
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持續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登記為會長候選人: 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八年以上行政、水利、土木、農業有關工作經驗。 二、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四年以上或一級主管六年以上。 會長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進行程序、成立要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所規範之得登記為會長候選人之條件,必須為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十年以上』的服務年資,相較於同項第二款所規定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或一級主管僅需『四年以上』或是『六年以上』的服務年資,第一款規定之服務年資要求實有過高,不符實務需要,反引發相當之爭議,爰修正該要件為於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之服務年資為『八年以上』。 二、參據前次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93號政府提案第14777號)與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完竣、交付黨團協商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協商條文亦本此意旨修正。 三、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條文中『而成績優良』因語意不明,應予以刪除。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會長須具會員資格一年以上,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以落實自治原則。 三、修訂會長候選人資格並於第十九條之二增訂排除貪污及黑道條款。
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並依法制體例,刪除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者」字。 二、修正第二項之授權規定。 三、基於依遴派而產生之會長,其任期均已屆滿,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
一、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所規範之得登記為會長候選人之條件,必須為具有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十年以上』的服務年資,相較於同項第二款所規定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總幹事或一級主管僅需『四年以上』或是『六年以上』的服務年資,第一款規定之服務年資要求實有過高,不符實務需要,反引發相當之爭議,爰修正該要件為於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之服務年資為『八年以上』。 二、參據前次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93號政府提案第14777號)與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完竣、交付黨團協商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協商條文亦本此意旨修正。 三、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條文中『而成績優良』因語意不明,應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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