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長因故出缺時,由該會總幹事代理,並應於代理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補選;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並以一任計算。但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不及一年者,不補選。
從法規上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1條規定了會長因故出缺時的處理方式,由該會總幹事代理,並應於代理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補選。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並以一任計算。但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不及一年者,不補選。 根據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455號判決意旨,這項法規有關會長出缺後補選的規定。在該案例中,被告被控賄選罪,依據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 項第2 款的規定,需評估行為人的主觀犯意,以及所交付的財物是否對選舉結果產生影響。這一點可作為衡量會長補選程序是否遵循法律的參考。 根據內政部82年11月15日台內社字第8284785號函釋,在最新的法規文件中闡明了農田水利會會長補選的具體程序和時限,提供了具體的執行方式和詳細要求。
會長因故出缺時,由省(市)主管機關派員代理其職務,並應即依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補選會長,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但未滿之任期不及一年者,得不補選。
農田水利會會長因故出缺時,由省(市)主管機關派員代理其職務,並應於代理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遴派;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並以一任計算。但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不及一年者,得不遴派。
立法理由配合會長改由政府遴派及會員代表制取消,爰將會長出缺時重新遴派辦法及時間,予以修正,並以一任計算,連派得再連任一次。
農田水利會會長因故出缺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派員代理其職務;其他各農田水利會,由中央主管機關派員代理其職務,並應於代理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遴派;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並以一任計算。但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不及一年者,得不遴派。
立法理由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農田水利會會長因故出缺時,由該會總幹事代理,並應於代理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補選;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並以一任計算。但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不及一年者,不補選。
立法理由一、遴派改為補選。 二、規定會長因故出缺,由該會總幹事代理,其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不及一年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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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長因故出缺時,由省(市)主管機關派員代理其職務,並應即依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補選會長,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但未滿之任期不及一年者,得不補選。
配合會長改由政府遴派及會員代表制取消,爰將會長出缺時重新遴派辦法及時間,予以修正,並以一任計算,連派得再連任一次。
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一、遴派改為補選。 二、規定會長因故出缺,由該會總幹事代理,其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不及一年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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