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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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因故出缺時,由該會總幹事代理,並應於代理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補選;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並以一任計算。但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不及一年者,不補選。
深度解讀
從法規上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1條規定了會長因故出缺時的處理方式,由該會總幹事代理,並應於代理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補選。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並以一任計算。但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不及一年者,不補選。 根據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455號判決意旨,這項法規有關會長出缺後補選的規定。在該案例中,被告被控賄選罪,依據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 項第2 款的規定,需評估行為人的主觀犯意,以及所交付的財物是否對選舉結果產生影響。這一點可作為衡量會長補選程序是否遵循法律的參考。 根據內政部82年11月15日台內社字第8284785號函釋,在最新的法規文件中闡明了農田水利會會長補選的具體程序和時限,提供了具體的執行方式和詳細要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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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