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之組織規程及其編制、各級員工之任用、待遇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2條,農田水利會的組織規程、編制、員工的任用、待遇和管理等事項的規則是由主管機關訂定的。這條法規確保了農田水利會的運作能夠符合主管機關的規定和指導。其中的參考資料可以來自農田水利會相關的法規文件,例如水利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等。這些文件中應有明文規定,說明主管機關對於農田水利會的組織和人事安排具有管理權。
農田水利會之組織、編制、會員代表及會長之選舉、罷免、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及其議事程序,以及各級職員之任用、待遇及管理等事項,除本通則已有規定外,均由省(市)主管機關分別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農田水利會之組織、編制、會務委員會之召開與其議事程序、各級職員之任用、待遇及管理等事項,除本通則已有規定外,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會長改由政府遴派及會員代表制取消,爰將有關文字修正。另原條文中之「核備」修正為「核定」。
農田水利會之組織、編制、會務委員會之召開與其議事程序、各級職員之任用、待遇及管理等事項,除本通則已有規定外,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各農田水利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農田水利會之組織、編制、各級職員之任用、待遇及管理等事項,除本通則已有規定外,主管機關為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各農田水利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有關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已於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九條明定由聯合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故本項刪除。
農田水利會之組織規程及其編制、各級員工之任用、待遇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除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有關主管機關之修正,酌作修正外,另查現行依據本條授權訂定者,計有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及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二種法規命令,爰予定明。又後者亦適用於農田水利會組織內之技工及工友,爰將「職員」修正為「員工」,爰予修正。
農田水利會之組織、編制、會員代表及會長之選舉、罷免、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及其議事程序,以及各級職員之任用、待遇及管理等事項,除本通則已有規定外,均由省(市)主管機關分別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配合會長改由政府遴派及會員代表制取消,爰將有關文字修正。另原條文中之「核備」修正為「核定」。
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有關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已於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九條明定由聯合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故本項刪除。
除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有關主管機關之修正,酌作修正外,另查現行依據本條授權訂定者,計有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及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二種法規命令,爰予定明。又後者亦適用於農田水利會組織內之技工及工友,爰將「職員」修正為「員工」,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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