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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之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但國民大會代表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增列但書規定,使農田水利會員工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以維平等參政權益。
農田水利會之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但國民大會代表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農田水利會之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
立法理由配合修憲,將「但國民大會代表不在此限」等字,予以刪除。
農田水利會之各級專任職員及會長,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 前項人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違反者,應按情節輕重,依有關法規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依據本通則第一條規定,農田水利會係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之公法人,其辦理農田水利事業之事務具高度公共事務性質,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參與政治活動及推動會務應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之,爰新增第二項,明定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相關規定。惟因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或公務人員考績法適用對象,爰如有違反行政中立之情形,應依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等規定處理之。
農田水利會之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
增列但書規定,使農田水利會員工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以維平等參政權益。
本條未修正。
配合修憲,將「但國民大會代表不在此限」等字,予以刪除。
依據本通則第一條規定,農田水利會係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之公法人,其辦理農田水利事業之事務具高度公共事務性質,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參與政治活動及推動會務應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之,爰新增第二項,明定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相關規定。惟因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或公務人員考績法適用對象,爰如有違反行政中立之情形,應依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等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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