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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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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田水利會之各級專任職員及會長,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
  2. 2.前項人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違反者,應按情節輕重,依有關法規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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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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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540622 制定)

農田水利會之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

(0800716 修正)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但國民大會代表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增列但書規定,使農田水利會員工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以維平等參政權益。

(0890502 全文修正)

農田水利會之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但國民大會代表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981222 修正)

農田水利會之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

立法理由配合修憲,將「但國民大會代表不在此限」等字,予以刪除。

(1070117 修正)

農田水利會之各級專任職員及會長,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   前項人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違反者,應按情節輕重,依有關法規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依據本通則第一條規定,農田水利會係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之公法人,其辦理農田水利事業之事務具高度公共事務性質,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參與政治活動及推動會務應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之,爰新增第二項,明定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相關規定。惟因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或公務人員考績法適用對象,爰如有違反行政中立之情形,應依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等規定處理之。

  • 刑法法規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法規
  • 行政中立名詞
  • 法令名詞
(0540622 制定)

農田水利會之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

(0800716 修正)

增列但書規定,使農田水利會員工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以維平等參政權益。

(089050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0981222 修正)

配合修憲,將「但國民大會代表不在此限」等字,予以刪除。

(1070117 修正)

依據本通則第一條規定,農田水利會係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之公法人,其辦理農田水利事業之事務具高度公共事務性質,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參與政治活動及推動會務應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之,爰新增第二項,明定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相關規定。惟因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非屬公務員懲戒法或公務人員考績法適用對象,爰如有違反行政中立之情形,應依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等規定處理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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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23 條規定:「農田水利會之各級專任職員及會長,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前項人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