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 24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1. 農田水利會之經費,以下列收入充之: 一、會費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財務收入。 四、政府補助收入。 五、捐款及贈與收入。 六、其他依法令之收入。 2. 前項各款收入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24 條,農田水利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收入、事業收入、財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捐款及贈與收入以及其他依法令之收入。而第二項進一步規定,前述各項收入皆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舉例來說,在上述法條所列的事業收入中,如果農田水利會從某項業務中取得收入,則根據該法條規定,該收入將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贈與名詞
- 法令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所得稅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