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田水利會之經費,以下列收入充之: 一、會費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財務收入。 四、政府補助收入。 五、捐款及贈與收入。 六、其他依法令之收入。 2. 前項各款收入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24 條,農田水利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收入、事業收入、財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捐款及贈與收入以及其他依法令之收入。而第二項進一步規定,前述各項收入皆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舉例來說,在上述法條所列的事業收入中,如果農田水利會從某項業務中取得收入,則根據該法條規定,該收入將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農田水利會之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費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財務收入。 四、政府補助收入。 五、捐款及贈予收入。 六、其他依法令之收入。
農田水利會之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費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財務收入。 四、政府補助收入。 五、捐款及贈與收入。 六、其他依法令之收入。
立法理由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農田水利會之經費,以下列收入充之: 一、會費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財務收入。 四、政府補助收入。 五、捐款及贈與收入。 六、其他依法令之收入。 前項各款收入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立法理由一、水利會非營利事業,依組織通則三十一條規定,水利會每年度之全部收入,除用人及管理上必需之費用外,應全部用於水利設施之興建、養護及改善。 二、依前項農田水利會一切之收益悉數用於農田水利事業,無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問題,及水利會為公法人社團非營利事業,故應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農田水利會之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費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財務收入。 四、政府補助收入。 五、捐款及贈予收入。 六、其他依法令之收入。
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一、水利會非營利事業,依組織通則三十一條規定,水利會每年度之全部收入,除用人及管理上必需之費用外,應全部用於水利設施之興建、養護及改善。 二、依前項農田水利會一切之收益悉數用於農田水利事業,無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問題,及水利會為公法人社團非營利事業,故應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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