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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五章 經費

§ 24–3411

24
  1. 農田水利會之經費,以下列收入充之: 一、會費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財務收入。 四、政府補助收入。 五、捐款及贈與收入。 六、其他依法令之收入。
  2. 前項各款收入免徵營業稅所得稅
25
  1. 農田水利會會費,應向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徵收
  2. 會員請求增加灌溉水量或抽水灌溉利益者,得按受益程度加收會費。
  3. 水利會會費,自應徵收之日起滿五年未經徵收者,不再徵收。但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4. 前項水利會會費未恢復徵收前,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之。
26
  1. 農田水利會因實際需要,經主管機關准或主管機關指定興建之農田水利工程,得向直接受益會員徵收工程費,自各該土地受益第二年起,分年徵收,以工程費總額為限。
  2. 受益土地變更用途時,未繳清之工程費,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受益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由承受人負擔之。
27
新會員入會或新建工程擴增受益之會員,應比例分擔工程費,作為特種基金,主管機關准,不得動支。
28
農田水利會得徵收建造物使用費、餘水使用費,列為事業收入。
29
農田水利會依前四條規定徵收各費之適用對象、種類、徵收程序及其計算基準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0
  1. 本通則規定之會費及工程費,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繳納者,每逾三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但滯納金加收累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2. 前項會費及工程費逾三十日仍不繳納時,由各該農田水利會檢具催收證明,併同滯納金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不服裁定時,得提起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法院之裁定,應於七日內為之。
31
  1. 農田水利會每年度之全部收入,除用人及管理上必需之費用外,應全部用於水利設施之興建、養護及改善,並酌提公積金、災害準備金及折舊準備金。
  2. 前項公積金、準備金,經報主管機關准,不得動用。
32
各農田水利會之經費,得由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代收經管。其所得之盈餘,應酌提百分之二十,作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之輔導費用。
33
  1. 農田水利會每年度收入及支出,均應編制預算及決算。
  2. 前項各農田水利會預算、決算之編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4
  1. 各農田水利會之會計制度應具有一致性;其會計報告、科目、憑證及內部審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
  2. 農田水利會經費之保管、運用、財產處分及其他財務處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