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34 條的規定,農田水利會的會計制度應具有一致性,包括會計報告、科目、憑證以及內部審核程序,都必須由主管機關來定。同時,農田水利會經費的保管、運用、財產處分以及其他財務處理辦法,也都是由主管機關所定。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農田水利會的財務管理遵循統一的標準,並接受主管機關的監督。 舉例來說,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34 條的規定,台灣省政府水利處可以定下農田水利會的會計制度,並確保會計報告、科目、憑證和內部審核程序都是一致的。另外,水利處也可以制定農田水利會經費的保管、運用、財產處分以及其他財務處理辦法,以確保財務管理的一致性和透明度。
農田水利會會計制度及財務處理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農田水利會會計制度及財務處理辦法,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其他各農田水利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各農田水利會之會計制度應具有一致性;其會計報告、科目、憑證及內部審核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 農田水利會經費之保管、運用、財產處分及其他財務處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分列為二項規範。 二、於第一項明定各農田水利會之會計制度應具有一致性,並於第一項及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有關主管機關之修正,及符合授權明確性,酌作修正。
農田水利會會計制度及財務處理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一、原條文分列為二項規範。 二、於第一項明定各農田水利會之會計制度應具有一致性,並於第一項及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有關主管機關之修正,及符合授權明確性,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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