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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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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輔導、監督;其輔導、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5條,農田水利會的業務應受主管機關的輔導和監督,並且其他應遵行的事項也由主管機關來定。這意味著農田水利會的運作需要符合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辦法,並且須遵守主管機關所設定的監督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農田水利會在辦理水利設施改善的過程中需要進行資金的使用,則必須符合主管機關所制定的相關規定,並受到主管機關的監督和輔導。這可以確保農田水利會在推動水利事業時,能夠符合法規並維持良好的運作狀態。

立法沿革 6

(0540622 制定)

農田水利會之監督輔導事宜,在省(市)責成省水利局(市工務局),在縣責成縣建設局(科)執行之,其監督輔導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監督輔導經費,由省水利局(市工務局),縣建設局(科),分別編列年度預算,依法動用。

(0590127 修正)

農田水利會之監督、輔導事宜,在省(市)責成省水利局(市工務局或建設局);在縣責成縣建設局(科)執行之;其監督、輔導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監督、輔導經費,由省水利局(市工務局或建設局)、縣建設局(科),分別編列年度預算,依法動用。

立法理由因過去院轄市組織中無建設局之設,今臺北市設有建設局,且有關農田水利會業務隸屬建設局監督指導,故將市工務局修正為市工務局或建設局。

(0820118 修正)

農田水利會之監督、輔導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負責監督、輔導農田水利會之各級主管機關不一或時有變動,爰將原條文予以簡化。

(0890502 全文修正)

農田水利會之監督、輔導辦法,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各農田水利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1010119 修正)

農田水利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輔導;其監督、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原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繼續適用原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本通則所定組織、人事、財務、會計等法令至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但各該法令中規定屬主管機關權責事項者,均改由本通則之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有關主管機關之修正,酌作修正;另明定農田水利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輔導,以符現況。   二、增訂第二項過渡規定。目前七七、七公農田水利會七由七北市政府主管,並依七北市政府所定法令運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其他十五個農田水利會運作所定法令有所不同。為使農田水利會統一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之制度銜接順利,順七七、七公農田水利會逕予適用現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定法令,將造成運作困難,爰明定一定期間內七七、七公農田水利會之組織、人事、財務、會計等制度維持不變,並責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農田水利會會計制度、預(決)算編制辦法等相關法規,以利該二農田水利會於本通則修正後順利運作。以目前臺北市政府所定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為例,該辦法第三條所定臺北市政府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辦理業務檢查一節,本通則修正後,改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

(1070117 修正)

農田水利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輔導、監督;其輔導、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項規範有關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相關法令規定,因過渡時期已過,爰予刪除。

  • 主管機關名詞
(0540622 制定)

農田水利會之監督輔導事宜,在省(市)責成省水利局(市工務局),在縣責成縣建設局(科)執行之,其監督輔導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監督輔導經費,由省水利局(市工務局),縣建設局(科),分別編列年度預算,依法動用。

(0590127 修正)

因過去院轄市組織中無建設局之設,今臺北市設有建設局,且有關農田水利會業務隸屬建設局監督指導,故將市工務局修正為市工務局或建設局。

(0820118 修正)

負責監督、輔導農田水利會之各級主管機關不一或時有變動,爰將原條文予以簡化。

(0890502 全文修正)

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1010119 修正)

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有關主管機關之修正,酌作修正;另明定農田水利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輔導,以符現況。   二、增訂第二項過渡規定。目前七七、七公農田水利會七由七北市政府主管,並依七北市政府所定法令運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其他十五個農田水利會運作所定法令有所不同。為使農田水利會統一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之制度銜接順利,順七七、七公農田水利會逕予適用現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定法令,將造成運作困難,爰明定一定期間內七七、七公農田水利會之組織、人事、財務、會計等制度維持不變,並責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修正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農田水利會會計制度、預(決)算編制辦法等相關法規,以利該二農田水利會於本通則修正後順利運作。以目前臺北市政府所定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為例,該辦法第三條所定臺北市政府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辦理業務檢查一節,本通則修正後,改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

(1070117 修正)

原條文第二項規範有關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相關法令規定,因過渡時期已過,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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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35 條規定:「農田水利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輔導、監督;其輔導、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