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有違反法令、怠忽任務或妨害公益時,主管機關應予以糾正或制止;其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予以整頓或暫為代管,重行組織。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36 條的規定,當農田水利會違反法令、怠忽任務或妨害公益時,主管機關應予以糾正或制止;其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予以整頓或暫為代管,重行組織。這是指如果農田水利會有違反法令等行為,主管機關有權進行相應的處置,甚至可能暫時代管該組織。這項規定是為了保護公益及維護法紀所設立的。
農田水利會如有違反法令或怠忽任務,妨害公益時,主管機關應予以必要之糾正或制止,其情節重大者,得由省(市)主管機關予以整頓或暫為代管,重行組織,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農田水利會如有違反法令或怠忽任務,妨害公益時,主管機關應予以必要之糾正或制止;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得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予以整頓或暫為代管,重行組織,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其他各農田水利會,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整頓或暫為代管,重行組織。
立法理由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農田水利會有違反法令、怠忽任務或妨害公益時,主管機關應予以糾正或制止;其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予以整頓或暫為代管,重行組織。
立法理由一、鑑於農田水利會有「違反法令」、「怠忽任務」或「妨害公益」三種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應予以糾正或制止,為避免產生適用疑義,爰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二、另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有關主管機關之修正,酌作修正。
農田水利會如有違反法令或怠忽任務,妨害公益時,主管機關應予以必要之糾正或制止,其情節重大者,得由省(市)主管機關予以整頓或暫為代管,重行組織,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一、鑑於農田水利會有「違反法令」、「怠忽任務」或「妨害公益」三種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應予以糾正或制止,為避免產生適用疑義,爰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二、另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有關主管機關之修正,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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