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 36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36 條的規定,當農田水利會違反法令、怠忽任務或妨害公益時,主管機關應予以糾正或制止;其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予以整頓或暫為代管,重行組織。這是指如果農田水利會有違反法令等行為,主管機關有權進行相應的處置,甚至可能暫時代管該組織。這項規定是為了保護公益及維護法紀所設立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