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3條第一項規定,要求農田水利會每年度收入及支出都必須編制預算及決算。這表示農田水利會必須確實計劃和管理他們的財務狀況,以確保資金的有效運用。 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省政府水利處的一份公函(八七水農字第Z00000000號函),證明農田水利會的收入所得必須全數用於農田水利事業,而且依法全部納入預算及決算中。這顯示農田水利會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編制預算及決算,以保證資金的適當運用。
農田水利會每年度收入及支出,均應編制預算及決算,其編制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定之。
農田水利會每年度收入及支出,均應編制預算及決算,其編制辦法,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其他各農田水利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農田水利會每年度收入及支出,均應編制預算及決算。 前項各農田水利會預算、決算之編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分列為二項規範。 二、原條文前段列為第一項,未修正。原條文後段列為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有關主管機關之修正,酌作修正。
農田水利會每年度收入及支出,均應編制預算及決算,其編制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定之。
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一、原條文分列為二項規範。 二、原條文前段列為第一項,未修正。原條文後段列為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有關主管機關之修正,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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