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農田水利會之經費,得由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代收經管。其所得之盈餘,應酌提百分之二十,作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之輔導費用。
不知道。
農田水利會之經費,得由省(市)主管機關,指定政府之水利、土地或農業金融機構代收經管,其所得之盈餘,應酌提百分之二十,作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之輔導費用。
農田水利會之經費,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得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指定政府之水利、土地或農業金融機構代收經管;其他各農田水利會,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所得之盈餘,應酌提百分之二十,作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之輔導費用。
立法理由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各農田水利會之經費,得由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代收經管。其所得之盈餘,應酌提百分之二十,作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之輔導費用。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有關主管機關之修正,酌作修正。 二、參酌現行實務,並因應金融機構改革後之現況,及配合第三十九條「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之名稱,爰予以修正。
農田水利會之經費,得由省(市)主管機關,指定政府之水利、土地或農業金融機構代收經管,其所得之盈餘,應酌提百分之二十,作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之輔導費用。
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有關主管機關之修正,酌作修正。 二、參酌現行實務,並因應金融機構改革後之現況,及配合第三十九條「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之名稱,爰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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