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1條的規定,農田水利會每年度的全部收入,除了必要的用人及管理費用外,都必須用於水利設施的興建、維護和改善,並且要提取公積金、災害準備金和折舊準備金。這些公積金和準備金如果沒有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是不能動用的。 可以舉例,依據台灣省政府水利處於八十七年一月六日以八七水農字第Z○○○○○○○○○號函復原告的說明,農田水利會的收入主要用於水利事業和公共目的,不是用於營利,因此符合該條的規定。
農田水利會每年度之全部收入,除用人及管理上必需之費用外,應全部用於水利設施之興修、養護及改善,並酌提公積金、災害準備金及折舊準備金。 前項公積金、準備金,非經報准主管機關,不得動用。
農田水利會每年度之全部收入,除用人及管理上必需之費用外,應全部用於水利設施之興建、養護及改善,並酌提公積金、災害準備金及折舊準備金。 前項公積金、準備金,非經報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用。
立法理由本條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農田水利會每年度之全部收入,除用人及管理上必需之費用外,應全部用於水利設施之興修、養護及改善,並酌提公積金、災害準備金及折舊準備金。 前項公積金、準備金,非經報准主管機關,不得動用。
本條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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