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通則規定之會費及工程費,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繳納者,每逾三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但滯納金加收累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前項會費及工程費逾三十日仍不繳納時,由各該農田水利會檢具催收證明,併同滯納金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不服裁定時,得提起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法院之裁定,應於七日內為之。
本通則規定之會費及工程費,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繳納者,每逾三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但滯納金加收累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前項會費及工程費逾三十日仍不繳納時,由各該農田水利會檢具催收證明,併同滯納金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不服裁定時,得提起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法院之裁定,應於七日內為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本通則規定之會費及工程費,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繳納者,每逾三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但滯納金加收累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前項會費及工程費逾三十日仍不繳納時,由各該農田水利會檢具催收證明,併同滯納金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不服裁定時,得提起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法院之裁定,應於七日內為之。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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