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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6)台令民字第 415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6 年 07 月 23 日

要旨

本通則施行前所欠之會費、工程費等,不得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全文內容

查現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征收之會費及工程費,依該通則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得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者,以該通則施行後所發生之會費、工程費及滯納金為限。至於該通則施行前所欠者,自無適用之餘地,倘誤為聲請法院裁定者,得視為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之聲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6)台令民字第 415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6 年 07 月 23 日發布,要旨:本通則施行前所欠之會費、工程費等,不得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