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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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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農田水利會因實際需要,經主管機關准或主管機關指定興建之農田水利工程,得向直接受益會員徵收工程費,自各該土地受益第二年起,分年徵收,以工程費總額為限。
  2. 2.受益土地變更用途時,未繳清之工程費,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受益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由承受人負擔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3

(0540622 制定)

農田水利會因實際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指定興建之農田水利工程,得向直接受益會員徵收工程費,自各該土地受益第二年起,分年徵收,以工程費總額為限。

(0590127 修正)

農田水利會因實際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指定興建之農田水利工程,得向直接受益會員徵收工程費,自各該土地受益第二年起,分年徵收,以工程費總額為限。   受益土地變更用途時,未繳清之工程費,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受益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由承受人負擔之。

立法理由查農田水利工程完成後,工程費分擔數額依照原受益土地面積按工程費總額分擔,如原受益業主耕地中途變更用途,其應分擔工程費,無法轉嫁其他受益人,影響水利建設甚大,經參照各級政府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予以修正增列第二項以資適用。

(0890502 全文修正)

農田水利會因實際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指定興建之農田水利工程,得向直接受益會員徵收工程費,自各該土地受益第二年起,分年徵收,以工程費總額為限。   受益土地變更用途時,未繳清之工程費,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受益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由承受人負擔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徵收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承受名詞
(0540622 制定)

農田水利會因實際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指定興建之農田水利工程,得向直接受益會員徵收工程費,自各該土地受益第二年起,分年徵收,以工程費總額為限。

(0590127 修正)

查農田水利工程完成後,工程費分擔數額依照原受益土地面積按工程費總額分擔,如原受益業主耕地中途變更用途,其應分擔工程費,無法轉嫁其他受益人,影響水利建設甚大,經參照各級政府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予以修正增列第二項以資適用。

(089050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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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26 條規定:「農田水利會因實際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指定興建之農田水利工程,得向直接受益會員徵收工程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