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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費,應向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徵收。 會員請求增加灌溉水量或抽水灌溉利益者,得按受益程度加收會費。
農田水利會會費,應向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徵收。 會員請求增加灌溉水量或抽水溉灌利益者,得按受益程度加收會費。 水利會會費,自應徵收之日起滿五年未經徵起者,不再徵收。但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會費之徵收應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性質,由於本通則尚無會費徵收期間之規定,因而實務上有關會費之催收,易致疑義,爰參照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之例於本條增列第三項,以杜爭議。
農田水利會會費,應向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徵收。 會員請求增加灌溉水量或抽水灌溉利益者,得按受益程度加收會費。 水利會會費,自應徵收之日起滿五年未經徵起者,不再徵收。但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農田水利會會費,應向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徵收。 會員請求增加灌溉水量或抽水灌溉利益者,得按受益程度加收會費。 水利會會費,自應徵收之日起滿五年未經徵收者,不再徵收。但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前項水利會會費未恢復徵收前,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之。
立法理由一、增列第四項。基於受益者付費原則依本條規定應收會費但考量現階段農民收入偏低,及政府為照顧會員減輕負擔之德政,爰明確訂定,其應繳之會費未恢復徵收前,仍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之。 二、原通則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移至本條文內。
農田水利會會費,應向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徵收。 會員請求增加灌溉水量或抽水灌溉利益者,得按受益程度加收會費。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會費之徵收應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性質,由於本通則尚無會費徵收期間之規定,因而實務上有關會費之催收,易致疑義,爰參照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之例於本條增列第三項,以杜爭議。
本條未修正。
一、增列第四項。基於受益者付費原則依本條規定應收會費但考量現階段農民收入偏低,及政府為照顧會員減輕負擔之德政,爰明確訂定,其應繳之會費未恢復徵收前,仍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之。 二、原通則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移至本條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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