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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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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員入會或新建工程擴增受益之會員,應比例分擔工程費,作為特種基金,主管機關准,不得動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27 條,新會員入會或新建工程擴增受益之會員,應比例分擔工程費,作為特種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這條法規要求新會員或新建工程擴增受益會員必須根據比例分擔工程費,并且這些費用必須作為特種基金,不得擅自挪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根據前述的參考資料中的法條解釋,農田水利會的財務收入應全部用於水利設施的興建、養護及改善,並且需編製預算及決算,全部收入均為公益性質,這和第 27 條中要求的特種基金使用方式相符。

立法沿革 3

(0540622 制定)

新會員入會或新建工程擴增受益之會員,應比例分擔工程費,作為特種基金,非經省(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0890502 全文修正)

新會員入會或新建工程擴增受益之會員,應比例分擔工程費,作為特種基金,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非經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其他各農田水利會,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立法理由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1010119 修正)

新會員入會或新建工程擴增受益之會員,應比例分擔工程費,作為特種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有關主管機關之修正,酌作修正。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540622 制定)

新會員入會或新建工程擴增受益之會員,應比例分擔工程費,作為特種基金,非經省(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0890502 全文修正)

將屬省主管機關之權責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承接辦理。

(1010119 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有關主管機關之修正,酌作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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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27 條規定:「新會員入會或新建工程擴增受益之會員,應比例分擔工程費,作為特種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