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得徵收建造物使用費、餘水使用費,列為事業收入。
本條規定了農田水利會得徵收建造物使用費、餘水使用費,並將其列為事業收入。根據最高法院判例,建造物使用費屬於公法關係,而農田水利會徵收的使用費如未依法給付者,應依行政訴訟程序解決。至於餘水使用費或其他收入則屬私法關係,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此外,由於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徵收的使用費及其他收入均需配合政府政策,並全部用於水利設施之興修、養護及改善。結合會議決議及相關實務見解,可得知農田水利會的徵收行為屬於公法行為,並非營業性質,因此不具備營業稅的構成要件。
農田水利會得徵收建造物使用費,餘水使用費,列為事業收入。
農田水利會得徵收建造物使用費、餘水使用費,列為事業收入。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農田水利會得徵收建造物使用費,餘水使用費,列為事業收入。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