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03.11.26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 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值班或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 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 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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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全文共 2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11.2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