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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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ice0715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修法過後,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如果不是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也是非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準用對象。









candice0715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臺北市立建國中學教務主任是準用對象,非適用對象。準用,亦即"法條有明文之類推適用",指雖非直接適用之對象,但因性質類似,可同樣比照辦理。於法條中多以"準用" "比照" "亦同"等文字表示之。









wei1217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下列非「常業文官」準用









csy239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1. 本法第十七條第六款所稱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指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總經理、代表公股之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等人員。
2. 本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所稱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指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之董(理)事長、首長、董(理)事、監事、繼續任用人員及契約進用人員。









csy239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一五六七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公務人員➡️適用
非公務人員➡️準用公務人員之規定
❗️「準用」
八、
❗️「有給」

bestwish
5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第三款為『黃國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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