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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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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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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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80519 制定)
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有關事項。 二、隨政黨或政策成敗進退之政務人員,以及民選之地方行政首長,其行政中立事項與常任文官應有不同層次之規範,自應依其身分屬性,於政務人員法草案另予規定。惟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其職務屬性須超出黨派以外,自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以及為公職候選人助選。是以其遵守行政中立規範之要求,應與常任文官之公務人員相同,爰依其職務特性,納入本法準用規範,俾臻完備。
- 憲法法規
- 政務人員名詞
(0980519 制定)
一、本條規定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有關事項。 二、隨政黨或政策成敗進退之政務人員,以及民選之地方行政首長,其行政中立事項與常任文官應有不同層次之規範,自應依其身分屬性,於政務人員法草案另予規定。惟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其職務屬性須超出黨派以外,自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以及為公職候選人助選。是以其遵守行政中立規範之要求,應與常任文官之公務人員相同,爰依其職務特性,納入本法準用規範,俾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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