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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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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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80519 制定)
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違反本法之效果。 二、由於違反行政中立規範並非反社會、反國家之行為,除涉及相關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外,仍宜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理,並可避免採刑事罰造成處理時效緩不濟急,以及引致選舉期間濫告等問題,爰規定本條文。 三、相關立法體例: (一)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考試院函請立法院審議)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違反本法及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二)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零四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九十九條第一項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公務員懲戒法法規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 懲戒名詞
- 懲處名詞
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違反本法之效果。 二、由於違反行政中立規範並非反社會、反國家之行為,除涉及相關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外,仍宜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理,並可避免採刑事罰造成處理時效緩不濟急,以及引致選舉期間濫告等問題,爰規定本條文。 三、相關立法體例: (一)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考試院函請立法院審議)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違反本法及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二)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零四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九十九條第一項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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