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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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
- 2.公務人員遭受前項之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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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5 條,根據參考法條訴願法第 17 條,提到公務人員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時,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同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可以請求救濟。這項法條保障了公務人員的權益,並提供了救濟的途徑。根據參考資料指出的相關法條,例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8 條和第 19 條,在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時,可以提起復審或再申訴,以維護其權益。因此,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5 條是針對公務人員的權益保障和救濟途徑做出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980519 制定)
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 公務人員遭受前項之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請求救濟。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 二、公務人員因行政中立有關事項,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請求救濟,以維護公務人員權益。
- 公務人員保障法法規
- 法令名詞
(0980519 制定)
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 二、公務人員因行政中立有關事項,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請求救濟,以維護公務人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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