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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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 2.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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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4條,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若長官違反此規定,公務人員可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的上級長官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若未依法處理,則公務人員可以以失職論,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及第四條第二項规定,公務員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應受懲戒。被告進行的相關調查屬實,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八六府人三字第一五二三一九號令核予停職。
立法沿革 1 版
(0980519 制定)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如長官違反本條第一項之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其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其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以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又為有效處理長官違反行政中立時之情形,訂定公務人員得向監察院檢舉之規定。惟原則上,為免監察院是類案件不當激增,公務人員如遇長官違反行政中立規定,仍應優先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報告,如該長官之上級長官不處理時,始向監察院提出檢舉。另為避免公務人員隨意提出報告,造成誣控濫告之情形,故適度課予公務人員檢具相關事證之責任。 二、至於公務人員如無上級長官或上級監督機關者,自宜循陳情或申訴等途徑尋求救濟,倘若因此受到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者,亦可循本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請求救濟。
- 失職名詞
一、本條係規定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如長官違反本條第一項之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其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其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以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又為有效處理長官違反行政中立時之情形,訂定公務人員得向監察院檢舉之規定。惟原則上,為免監察院是類案件不當激增,公務人員如遇長官違反行政中立規定,仍應優先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報告,如該長官之上級長官不處理時,始向監察院提出檢舉。另為避免公務人員隨意提出報告,造成誣控濫告之情形,故適度課予公務人員檢具相關事證之責任。 二、至於公務人員如無上級長官或上級監督機關者,自宜循陳情或申訴等途徑尋求救濟,倘若因此受到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者,亦可循本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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