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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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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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80519 制定)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立法理由本條係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應辦事項及相關限制,以營造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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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0519 制定)
本條係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應辦事項及相關限制,以營造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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