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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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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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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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80519 制定)
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立法理由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對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場所、房舍等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公正、公平處理,不得有歧視或不平等的對待方式。
- 差別待遇名詞
(0980519 制定)
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對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場所、房舍等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公正、公平處理,不得有歧視或不平等的對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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