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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2. 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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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csy239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可以依其他規定之假別請假。如 補休。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公務人員可以參選 ❗️請事假或休假➡️長官不得拒絕
shinping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標紅字)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