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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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 2.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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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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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80519 制定)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公務人員自被公告為公職候選人之日起,應請事假或休假,主要係為避免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於經選務機關公告後,運用職權作為競選資源,或因其參選行為影響機關整體工作情緒。以其請事假或休假之期間不長,且請假期間皆有職務代理人代理業務,不致影響機關業務之正常運作,加以本規定明確,易於執行,不易招致紛爭,爰規定第一項文字如左。 二、另為確保公務人員之參政權,於第二項明定:「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三、考試院八十四年九月七日第八屆第二三九次會議決議:在政務人員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布實施前,凡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一般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及民選行政首長,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者,從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均應請事假或休假。 四、公務人員自被公告為公職候選人之日起至投票日止,如具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所定事假以外假別之事實者,仍得依其所具事實之假別請假。 五、相關立法體例: 政務人員法草案(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立法院第六屆第四會期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版本) 第十七條 政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政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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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人員自被公告為公職候選人之日起,應請事假或休假,主要係為避免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於經選務機關公告後,運用職權作為競選資源,或因其參選行為影響機關整體工作情緒。以其請事假或休假之期間不長,且請假期間皆有職務代理人代理業務,不致影響機關業務之正常運作,加以本規定明確,易於執行,不易招致紛爭,爰規定第一項文字如左。 二、另為確保公務人員之參政權,於第二項明定:「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三、考試院八十四年九月七日第八屆第二三九次會議決議:在政務人員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布實施前,凡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一般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及民選行政首長,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者,從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均應請事假或休假。 四、公務人員自被公告為公職候選人之日起至投票日止,如具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所定事假以外假別之事實者,仍得依其所具事實之假別請假。 五、相關立法體例: 政務人員法草案(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立法院第六屆第四會期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版本) 第十七條 政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政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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