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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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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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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80519 制定)

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立法理由為落實行政中立,爰規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但公務人員經長官依相關法令(如: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派遣作業規定等)指派執行職務,如選務機關公務人員、警察因參與選舉事務或執行勤務,致無法行使投票權者,尚無違反本條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80519 制定)

為落實行政中立,爰規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但公務人員經長官依相關法令(如: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派遣作業規定等)指派執行職務,如選務機關公務人員、警察因參與選舉事務或執行勤務,致無法行使投票權者,尚無違反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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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0 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