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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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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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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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80519 制定)
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立法理由為落實行政中立,爰規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但公務人員經長官依相關法令(如: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派遣作業規定等)指派執行職務,如選務機關公務人員、警察因參與選舉事務或執行勤務,致無法行使投票權者,尚無違反本條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80519 制定)
為落實行政中立,爰規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但公務人員經長官依相關法令(如: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派遣作業規定等)指派執行職務,如選務機關公務人員、警察因參與選舉事務或執行勤務,致無法行使投票權者,尚無違反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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