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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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 2.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 3.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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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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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80519 制定)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立法理由一、公務人員應注意其身分之特殊性,並考慮其職務上之義務,對政治活動應自制,或採取中立之態度,除具體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外,另為期周延可行,爰授權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發布公務人員不得從事之政治行為。又序文所稱「支持或反對」涵括正、負面之意涵,亦即本條各款行為無論基於正面支持或負面反對均屬之。 二、基於政黨公平競爭,宜讓行政資源獨立於政黨之外,爰明定本條第一款宜擴大其規模範圍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其所謂:「散發」包括各項網路資訊傳遞方式在內。 三、本條第五款規定之範圍,亦涵括公務人員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渠等應參與特定公職候選人之造勢活動或競選活動之政治行為。 四、所稱行政資源,為期明確,爰列舉明定於本條第二項。
(1031111 修正)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立法理由依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公務人員應注意其身分之特殊性,並考慮其職務上之義務,對政治活動應自制,或採取中立之態度,除具體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外,另為期周延可行,爰授權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發布公務人員不得從事之政治行為。又序文所稱「支持或反對」涵括正、負面之意涵,亦即本條各款行為無論基於正面支持或負面反對均屬之。 二、基於政黨公平競爭,宜讓行政資源獨立於政黨之外,爰明定本條第一款宜擴大其規模範圍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其所謂:「散發」包括各項網路資訊傳遞方式在內。 三、本條第五款規定之範圍,亦涵括公務人員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渠等應參與特定公職候選人之造勢活動或競選活動之政治行為。 四、所稱行政資源,為期明確,爰列舉明定於本條第二項。
依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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