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A)直系血親二親等的外祖父
(B)旁系血親三親等的舅舅
(C)直系血親一親等的養子
(D)旁系姻親二親等的連襟
故超過二親等的僅有(B)-不得為之公開著助講









wei1217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Ⅰ.四、六「但書」









csy239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服務§20】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可參加,但不可帶頭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2. 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3.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四、
❗️但「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六、
❗️但「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II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III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shinping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三、最重要!!! 可以參加但不能擔任領頭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