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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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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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4 條強調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這意味著在執行職務時,公務人員應該公正無私,不受到任何團體或個人的影響,也不能給予特定團體或個人特殊的待遇。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案例,例如在該案例中提到公務人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職務,並且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這跟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4 條的精神相符,強調了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保持公正以及避免利益衝突的情況發生。
立法沿革 1 版
(0980519 制定)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應執法公正,於執行職務時,應秉持公正立場對待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有歧視或不平等的對待方式。 二、相關立法體例: (一)德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二條 公務員為全國人民服務,而非為一黨派服務,且須公平與公正履行職責,執行職務時應注意公共利益之維護。 公務員應以一切行為維護並保障基本法中意義之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 (二)日本國家公務員法 第九十六條第一項 所有職員均應為全國國民服務,為公共利益服勤務,同時須盡其全力專心執行其職務。
- 差別待遇名詞
一、本條係規定公務人員應執法公正,於執行職務時,應秉持公正立場對待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有歧視或不平等的對待方式。 二、相關立法體例: (一)德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二條 公務員為全國人民服務,而非為一黨派服務,且須公平與公正履行職責,執行職務時應注意公共利益之維護。 公務員應以一切行為維護並保障基本法中意義之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 (二)日本國家公務員法 第九十六條第一項 所有職員均應為全國國民服務,為公共利益服勤務,同時須盡其全力專心執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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