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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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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2. 2.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3. 3.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深度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條,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此條旨在規範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得介入政黨紛爭或競選活動。 在上述案例中,被付懲戒人涉及違反該法條,因擔任致公黨副主席的職務,顯示違反兼任政黨職務之規定。這符合該法條所防範的內容,並且構成違法行為。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裁判書、行政中立法第5條規定與相關解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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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5 條規定:「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