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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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 2.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 3.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深度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條,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此條旨在規範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得介入政黨紛爭或競選活動。 在上述案例中,被付懲戒人涉及違反該法條,因擔任致公黨副主席的職務,顯示違反兼任政黨職務之規定。這符合該法條所防範的內容,並且構成違法行為。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裁判書、行政中立法第5條規定與相關解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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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