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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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xincheng
a month ago
警察類科
人民團體法
政治團體
社會團體
職業團體
mmoooo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I:
❗️但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不論選任非選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II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III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立法理由:避免角色混淆、不當動用行政資源
shinping
5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公務員可以加入政黨但不能擔任政黨內的職務
不論選任非選任都會受到限制
其採實質認定
ian51607
5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公務員可以加入政黨但不能擔任政黨內的職務
不論選任非選任都會受到限制
其採實質認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