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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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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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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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80519 制定)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立法理由一、為維護公務人員執行公權力之威信,爰禁止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並具體規範禁止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如連署或不連署之行為等。 二、相關立法體例: (一)日本國家公務員法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 職員不得為政黨或政治目的,要求或受領捐款及其他利益,亦不得以任何方法參與此等行為。除行使選舉權外,不得從事人事院規則所定之政治性行為。 至人事院規則所謂政治性行為包括:誘勸他人成為或不成為特定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成員等。 (二)日本地方公務員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職員不得參加政黨及其他政治團體之組成,或擔任此等團體之幹部,亦不得勸誘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此等團體。 (三)韓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五條 (政治運動之禁止) 第二項第五款 勸誘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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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公務人員執行公權力之威信,爰禁止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並具體規範禁止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如連署或不連署之行為等。 二、相關立法體例: (一)日本國家公務員法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 職員不得為政黨或政治目的,要求或受領捐款及其他利益,亦不得以任何方法參與此等行為。除行使選舉權外,不得從事人事院規則所定之政治性行為。 至人事院規則所謂政治性行為包括:誘勸他人成為或不成為特定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成員等。 (二)日本地方公務員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職員不得參加政黨及其他政治團體之組成,或擔任此等團體之幹部,亦不得勸誘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此等團體。 (三)韓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五條 (政治運動之禁止) 第二項第五款 勸誘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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