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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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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立法沿革 1

(0980519 制定)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立法理由一、為維護公務人員執行公權力之威信,爰禁止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並具體規範禁止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如連署或不連署之行為等。   二、相關立法體例:    (一)日本國家公務員法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 職員不得為政黨或政治目的,要求或受領捐款及其他利益,亦不得以任何方法參與此等行為。除行使選舉權外,不得從事人事院規則所定之政治性行為。 至人事院規則所謂政治性行為包括:誘勸他人成為或不成為特定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成員等。    (二)日本地方公務員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職員不得參加政黨及其他政治團體之組成,或擔任此等團體之幹部,亦不得勸誘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此等團體。    (三)韓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五條 (政治運動之禁止) 第二項第五款 勸誘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80519 制定)

一、為維護公務人員執行公權力之威信,爰禁止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並具體規範禁止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如連署或不連署之行為等。   二、相關立法體例:    (一)日本國家公務員法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 職員不得為政黨或政治目的,要求或受領捐款及其他利益,亦不得以任何方法參與此等行為。除行使選舉權外,不得從事人事院規則所定之政治性行為。 至人事院規則所謂政治性行為包括:誘勸他人成為或不成為特定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成員等。    (二)日本地方公務員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職員不得參加政黨及其他政治團體之組成,或擔任此等團體之幹部,亦不得勸誘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此等團體。    (三)韓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五條 (政治運動之禁止) 第二項第五款 勸誘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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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6 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