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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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得視業務需要,對水利會財務收支及相關簿籍、憑證或文件,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查核,水利會人員應配合辦理,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應詳實答復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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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農委會有權對水利會的財務收支、相關簿籍、憑證或文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查核。在進行查核的過程中,水利會的人員應配合辦理,並且在農委會有疑問或需要相關資料時,應詳實答復或提供所需資料。 參考資料:《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4條的規定,農田水利會會計制度及財務處理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這項規定強調了省(市)主管機關對於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的相關管理職責。例如,農委會作為水利會的主管機關,有權對其財務處理進行查核和管理。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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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